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学术会议的组织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学术会议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海市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为促进口腔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 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倡导和支持口腔医学各专业委员会发挥整体优势举办学术年会或多学科联合举办综合性学术会议,积极创办水平高、有规模、在专业领域影响力的品牌学术会议。
第四条 为提高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学术会议的质量,适度控制学术会议的数量,避免召开准备不充分或内容重复的学术会议。学术会议要简化开幕式和闭幕式;学术会议要贯穿双百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倡不同学术观点进行平等自由争论。
第一章 学术会议的种类
第五条 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学术会议分为以下三类:
(一)一类学术会议:
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和各专业委员会举办或承办的国际学术会议;
各专业委员会成立/换届举办的学术会议;
多学科联合举办的学术会议;
上级部门委托召开的学术会议。
(二)二类学术会议:
各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年会、专题学术研讨会等。
(三)三类学术会议:
上海市口腔医学会业务部门举办的与其业务相关的专题学术会议。
第二章 学术会议的命名
第六条 学术会议的命名应为“第X次学术会议”或XXXX(年)学术会议”,不能命名为“第X届学术会议”。
第三章 举办国际会议的注意事项
第七条 国际会议是指: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举办的、与会者来自3个或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代表(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会议、论坛、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等。但若国外代表仅是讲课嘉宾或特邀嘉宾,即使来自3个或3个以上国家也不能算作国际会议。不得为提高会议规格随意使用“峰会”、“国际会议”等称谓。
第八条 国际会议的类型主要包括:由上海市口腔医学会主办的会议;与国际组织或外国团体、机构共同举办或受其委托由上海市口腔医学会承办的年会及其他会议;国际组织及外国有关团体、机构单独举办的各类会议。
第九条 申请举办国际会议除填写《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国际学术会议申报表》之外,需上报请示函。请示函需按照《申请在华举办国际民间医药卫生学术会议注意事项》的要求撰写。
第四章 学术会议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和各专业委员会计划召开的国内或国际学术会议须按下列程序上报上海市口腔医学会批准,其中国际学术会议尚需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上海市口腔医学会或各专业委员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下一年度的学术会议计划上报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其中一类学术会议的上报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前(国际会议应提前一年半申报),二类和三类学术会议的上报时间分别为每年9月30日前。由学术部会务组对所有学术会议计划进行汇总。学术会议计划申请表格的项目要求填写完整、明确,项目填写不全及逾期未报,学术部会务组将不予受理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学术会议计划经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办公室汇总后,一类学术会议计划提交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批准,二类和三类学术会议计划由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学术部会务组提交会长、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批准。
第十三条 经上述程序批准的学术会议计划由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学术部会务组汇总并印发,列入本计划的学术会议,其征文和会议通知将刊载于《上海市口腔医学会》网站上。会议时间、地点如有变动,则以每次学术会议的具体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凡出席会议并有文章交流的第一作者颁发盖有“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印章的论文证书,未到会者不发证书。列题作者、论文第二作者及以下者论文证书的发放由专业委员会与学会商定。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下确需临时增加的学术会议,可采用一会一报的方式,由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学术部会务组审议并报秘书长和会长批准。
第十六条 凡未经上述程序批准的学术会议,不得擅自冠以“上海市口腔医学会XX学术会议”名称,或以“上海市口腔医学会”、“上海市口腔医学会XX专业委员会”、“上海市口腔医学会XX部门”的名义召开学术会议。
第五章 学术会议的总结
第十七条 各类学术会议均应认真做好总结,总结内容应包括:会议日程、总结或纪要、论文汇编、代表名册、会议的收获、学科的进展、推荐优秀论文情况以及重要的决议或建议等。
第十八条 会后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学会办公室上报会议总结及照片2张(附电子文档)。
第六章 学术会议的承办
第十九条 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各类学术会议均不得委托或承包给个人承办。应采用竞争的方式选择承办单位。
第二十条 结合学术会议可举办国内外厂商产品展示,对参展厂商的收费标准与办法,由各专业委员会及会议承办方根据具体情况与厂商洽谈,学会目前不做统一规定。洽谈结果需上报上海市口腔医学会。
第七章 学术会议的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统一收费,原则上使用学会发票;会务费希望统一定为600-1000元左右,国际会议酌情加收;上海市口腔医学会会员参会减50-100元。
第二十二条 主办会议的专委会(或会议承办单位)收入在30万元以内,学会收取总收入的10%作为税费及管理费;收入在31-49万元的,学会收取总收入的9.5%作为税费及管理费;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学会收取总收入的9%作为税费及管理费后,结余记入各专委会分户账。
第二十三条 经费原则上由上海市口腔医学会设立专门户头,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会议结余列入各专委会账户。
第二十四条 会议应负责学会领导1人,学术部会务组1人的参会费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口腔医学会理事会负责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上海市口腔医学会理事会。
上海市口腔医学会
201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