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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口腔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口腔继续教育发展,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现代口腔医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口腔医学领域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性医学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授予I类学分;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学会级项目授予II类学分。

第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学会所属分支机构、口腔院校、三甲医院口腔科、民营口腔医疗机构等单位,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申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真实情况、业务范围和办班条件申报继续教育项目,不得委托或者承包给个人承办。

第五条  申报单位必须就申报表中申办项目逐一填写清楚,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负责人”栏处签字,并在“主办单位审查意见”栏处加盖单位公章、在申报表首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六条  申报的国家级项目经学会学术部继教组初评通过,报国家卫计委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

学会级项目经学会学术部继教组评审通过后,在学会网站予以公布。

第七条  经国家卫计委批准的国家级项目可连续举办两年,次年应申请备案一次,经国家卫计委批准后方可成为第二年的继续教育项目。

第八条  为了保证项目质量与实施,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副高级职称以上资格,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国家级项目最多不能超过2项, = 1 \* ROMAN I类学分项目总数最多不超过4项,项目负责人要对项目的实施负全责。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经国家卫计委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获准的国家级,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学术部继教组将以通知形式下发各主办单位,主办单位接到获准通知后方可开始项目的实施。

第十条  项目主办单位要严格遵照项目申请表中的各项条款,不得随意更改项目负责人、授课教师、授课内容。其他内容如需要更改,在项目举办前一个月向学会学术部继教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国家级项目结束2周内,主办单位需通过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汇报项目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

学会级项目完成后一个月之内需报学会学术部继教组下列材料:活动日程、考试试题、学分本领取表、项目使用教材情况简介(或讲义)、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汇报、照片等有关资料及电子版,上海市口腔医学会秘书处对材料进行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主办单位要严格执行全继委制定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学分证书的发放。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经费,采取国家、集体、个人和企业赞助等形式,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列入单位财政预算;经费管理按有关财务规定办理,卫生技术人员要承担一定的继续医学教育费用。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收取合理学习费用,但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十五条   上海市口腔医学会所属各专委会举办的继教项目,收支纳入学会财务专户管理,收入(提前注册费、现场注册费、赞助费等)由学会财务部开具应税发票。如收入在30万元以内,学会收取总收入的10%作为税费及管理费;收入在31-49万元的,学会收取总收入的9.5%作为税费及管理费;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学会收取总收入的9%作为税费及管理费。,项目主办单位应承担1-2名学会财务人员前往项目举办地的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上海市口腔医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规定,由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及分支机构主办的继续教育项目对上海市口腔医学会会员应减免50-100元注册费。

 

上海市口腔医学会

                                                           2013年9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