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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口腔医学会项目、合作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口腔医学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民政局、上海市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学会项目、合作经费管理办法。

一、项目合同的签订

(一) 本着依法依规办学会的原则,在上海市相关部门批准的学会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 上海市口腔医学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未经学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个人无权对外签订项目、合作经费合同或协议;

(三) 项目、合作经费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尽可能使用国家统一的合同范本,保证合同格式的统一性;

(四) 保证合同及其相关文件的名称准确,前后相符,合同内容,文字的准确性,大小写金额相符,有执行合同的日期;

(五) 保证合同印章清晰,每份合同及附件上均加盖“骑缝章”。合同手写部分必须用黑色碳素笔签字填写。

 

二、项目、合作经费执行

(一) 明确项目、合作经费负责人、审批人、经办人,依据项目、合作经费的预算和工作内容分级管理;

(二)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预算、合同内容范围内开展工作,进行财务收支,专款专用,不得开支项目合同以外的内容或超出合同预算经费开支;

(三)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合同的阶段性实施和完整性负责。组织项目结题报告归档管理。

 

三、项目、合作经费使用

(一) 财务审核已签订合同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对项目执行中可能出现的薄弱环节加强管理;

(二) 项目合同经费到账后设专户核算,严格项目预算经费的执行与控制;

(三) 财务依据项目负责人和领导批准的付款申请支付款项,项目资金未到款不得提前支付使用。

 

四、项目、合作经费结题

(一) 建立项目结题验收、评价、总结报告制度,结题报告由项目责任人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项目内容组织完成,经学会秘书长审批后记入学会档案管理;

(二) 学会财务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提供独立的预算收支报告,并报学会领导。

 

                                         上海市口腔医学会

                                                          2013年9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