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学术会议管理办法》制定各专委会举办的各类学术会议统一结算办法:
一、收入结算:
专委会举办的各类学术会议收入(提前注册费、现场注册费、赞助费等)统一入学会帐户,由学会委托方开具应税发票。收入在30万元以内,学会收取总收入的10%作为税费及管理费;收入在31-49万元的,学会收取总收入的9.5%作为税费及管理费;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学会收取总收入的9%作为税费及管理费后,结余记入各专委会分户账。
二、支出结算:
(一) 会议支出发票抬头应为“上海市口腔医学会”,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转交至学会财务部;会议结余汇入学会账户,归落各专委会分户账中。
(二) 会议支出劳务费需用电子表格列示(姓名、金额、税金、签名、身份证号)。
(三) 费用报销须知:报销单的领款人处填写经办人姓名,部门主管处填写专委会主委姓名,经学会秘书长签字并经财务审核后办理报销。
附:1、上海市口腔医学会账号开户行
户名:上海市口腔医学会
账号:1001276009300142363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黄浦斜桥支行
2、联系人:陆燕 021-53078068 13916804209
地址:上海黄浦区制造局路639号10号楼805室,邮编: 200011
传真:021-53078068
上海市口腔医学会
201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