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口腔医学会依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学会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委托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实施银行账户管理。
第一条 学会依据财政局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严禁出借银行账户。
第二条 加强银行存款对账管理与控制。由财务管理受委托方的出纳和财务会计主管每月核对一次银行账户,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调节不符、长期未达的账项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向学会财务部主管负责人报告。
第三条 上海市口腔学会财务专用章必须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要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因特殊原因需他人暂时保管的必须有登记记录。办理填写支票、票据等相关业务,必须审核正确无误后方能盖章。严禁在空白支票加盖银行印鉴,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四条 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薄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上海市口腔医学会
201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