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假、病假、事假、婚假、生育假、探视假、丧假、献血休假
(一) 凡本会正式签署劳动合同职工工龄满一年以上者可享受年假。
(二) 年休假天数均参照上海市口腔医学会挂靠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人力资源管理处制度执行。
(三) 病假、事假、婚假、生育假、探视假、丧假、献血休假均参照上海市口腔医学会挂靠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人力资源管理处制度执行。
二、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一) 请事假需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应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如因急事或特殊情况不能到单位请假者,事后办理补假手续(须附有关证明材料)。如假期已满,因故不能到职,应在假期满前提出续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有效。不能通过手机短信或由同事转告方式向领导请假。
(二) 请事假应提前提出申请由秘书长批准。
(三) 未经批准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三、旷工及处理
(一)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旷工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不上班。
2、请假期已满不续假或未获准而逾期不归。
3、经查明请假理由属不实或伪造。
4、擅自离岗从事非本职活动。
(二) 处理
1、旷工期间按旷工的天数扣发工资、津贴,按规定保留上海市最低生活费标准。
2、对旷工者应予教育,如不改正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解除聘用合同。
上海市口腔医学会 201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