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上海口腔医学会官网 !     
学会制度
当前位置:首页>学会概况>学会制度

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印章是学会的合法代表,具有标志作用、法律作用和凭证作用。为了保障学会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学会各级印章的管理,现对学会印章的管理规定如下:

一、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印章为圆形,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上海市口腔医学会的中文名称,最外圈刊上海市口腔医学会的英文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印章的尺寸式样与学会印章基本相同。名称前冠学会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

各专业委员会印章的制发、变更及更换均应按照民政部门及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学会统一按规定制发。

各专业委员会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将印章交到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并由学会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如专业委员会需办理注销登记或被撤销的,应将印章交回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再由学会交给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按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各专业委员会印章需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对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二、学会印章的保管及交接

各专业委员会印章应由专人保管,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印章的应追究保管人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印章有学会办公室专管人员保管。

各专业委员会印章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保管。各专业委员会盖章发出的有关文件、信函或通知等,需抄送总会备案。

执印人对印章必须妥善保管,无特殊原因,不得携带印章外出,不得随意交给他人使用。

当由于换届、职务变动或人员调动印章保管人变更时,原保管人应及时与新保管人进行印章交接,填写交接清单,双方签字。印章交接之日,原印章保管人的责任随之转移。

 

三、学会印章的使用

印章使用应填写使用印章登记表,执印人必须按的审批意见,审查用印文件的内容、格式,无误后方可用印。盖印时要求图章清晰、端正、位置适当(一般应盖在文件的落款与日期之间)。不得在空白信纸上盖章。

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印章使用范围:以学会名义发文、通知、申请、信函等;以学会名义办理的各项法律文件、签署协议、证明等;以学会名义举行的大型活动、项目等的宣传材料及相关文件。

学会各专委会印章使用范围:以各专委会名义对外发的通知、上报材料、信函、证明等。

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印章是学会唯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印章,各办事机构及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法律文件及协议上盖章。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