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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学会各项工作,为使上海市口腔医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享有其职权的同时,尽到其应尽的义务,更好地发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组织职能,特制订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

根据学会章程,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理事会议,可采用“召集会议”和“通讯会议”两种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议,可采用“召集会议”和“通讯会议”两种形式召开,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为了保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的正常召开,保证会议审议事项合法有效,特规定:

1、 学会办公室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半个月发出会议通知。

2、 学会理事及常务理事,在无特殊理由的情况下,应确保参加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3、 学会理事或常务理事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必须提交由本人签字的书面请假申请至学会秘书处。

4、 “召集会议”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学会办公室将在会议期间统计到会人员,未请假不出席会议者,视为一次不请假缺席会议。“通讯会议”时,理事或常务理事应按照秘书处规定的回复时间对所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回复秘书处,无故未按照规定时间回复的,视为一次不请假缺席会议。

5、 本届任期内无故缺席理事会会议两次以上者(含两次),请假超过三次以上者,一方面在会议纪要中予以通报,同时建议取消下一届理事候选人资格。

6、 本届任期内常务理事无故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五次以上者(含五次),请假超过八次以上者,一方面在会议纪要中予以通报,同时提请理事会讨论取消其常务理事资格。

本制度自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