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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会固定资产规范管理,参照上海市口腔医学会挂靠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设备管理处制度执行。

一、概则

1、 固定资产是由学会的各种设备、器材和用具等项(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在一年以上者)所组成(以下称为固定资产)。

2、 固定资产的管理为了更合理、有效、节约地使用学会经费,对学会建设起到推动与发展的作用。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

1、 固定资产的购置先填写申请单,学会领导签字批准,1000元以上物品由学会领导申核批复。

2、 年度申请计划(预算),必须全面考虑、统筹安排、精打细算、力求节约。

3、 重大开支项目由学会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4、 所购买的一切资产物品,必须经资产管理员验收、清点,在凭证上签字。未验收签字,一律不予报销。

5、 凡上级拨入或资助、赠送的固定资产,由有关部门保管、使用,没有清点、验收手续的物品一律不得起用。

 

三、固定资产的调出

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学会领导批示,办理固定资产借出手续后方可借出,并按期归还。

 

四、固定资产的处理与报废

1、 固定资产的处理与报废,必须按物品名称、数量、金额列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办公室审核批准,报废的物品由物管员收回。

2、 物管员所收回的处理、报废物品,应按物品的不同类型,分别作出鉴定,以便利用其部件。

 

五、回收、登记与保管

1、 凡购置、拨入或资助、赠送的一切固定资产,必须经学会物管员验收、清点,入账、登记、入库保管。

2、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修

固定资产必须加强管理,保持洁净、整齐,注意及时维修、保养,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上海市口腔医学会                                                          2013年9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