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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关于组建专科专业委员会的规定

(递交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根据《上海市口腔医学会章程》 有关条文,特制定本规定。


一、专科专业委员会的性质与任务
  专科专业委员会是上海市口腔医学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专业学科学术活动的学术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口腔医学会的总体规划,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计划;组织本专业委员会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评议、审定本专业学科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科技动态,促进本学科的发展,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咨询工作;组织本专业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举办学习班及新技术、新成就的讲习班;联系本专业的科技人员,及时发现并推荐优秀科技人才,并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及建议。
  
二、申请成立专科专业委员会的条件和办法

1.本专业已形成专门学科,建立专业委员会后其学科领域及工作任务与其它专科专业委员会不重复。

2.有一定数量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会员,并有学术上造诣较深、有一定影响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有学术威望的骨干力量。

3.申请成立专科专业委员会原则上应由3至5位正高职称专家或专业学组、专业协作组成员作为发起人向口腔医学会提出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专业发展的现状与趋势;现有专业队伍的情况;成立专科专业委员会的目的与任务,活动内容、范围;本专业的有关论著、科技成果等。并填写组建专科专业委员会申请表。

4.口腔医学会受理申请报告后,征求相关专科专业委员会意见,由口腔医学会组织委员会审议,并听取发起人介绍申请理由,提出初步意见后,交口腔医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5.经审批同意后,由发起人或学组、协作组成员组成筹备组 提出委员会组成方案及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并由口腔医学会征求所在单位意见。

6.专科专业委员会成立后,应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重大问题、年度计划等均应经专业委员会常委会研究决定。
  
三、专科专业委员会的设置与任期

1.专科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总数一般以15-21人为宜。

2.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般1-2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主持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一般以5-7人为宜。

3.专业委员会设秘书1人,在正、副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

4.专科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主任委员任期为一届,可再任下届副主委或常委(但不得同时任名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如年龄符合规定,以上任职隔届仍可当选。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3届。

5.正副主任委员当选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新任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连任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委员会中应以40~55岁的委员为主体。

6.委员会人选必须为口腔医学会会员,应是本专业学术水平较高、学风正派、能联系和团结本专业科技工作者、热心于学会工作者,并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7.在委员分配时,既要注意本专业学科发展和便于工作的需要,又要照顾地域分布,但不平均分配。

8.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学会颁发委员证书。
  
四、专业委员会换届改选办法及注意事项

1.专业委员会须按期换届改选,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换届,必须在一年前向口腔医学会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2.专业委员会的换届改选在口腔医学会领导下进行,其步骤如下:
  (1)由专业委员会常委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下届委员会改选方案,包括委员会人数,各单位分配比例,委员更新情况(每届原则上更新1/3委员),正副主任委员、常委、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2)口腔医学会秘书处根据建议名单,向候选人所在单位征求意见,并寄候选人推荐表。相关单位对建议人选经充分研究后,交由候选人按要求填写候选人登记表。如需更换候选人则应与口腔医学会和专业委员会协商确定。
  (3)召开专业委员会学术年会时进行改选。正副主任委员,常委必须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会组成经口腔医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由口腔医学会颁发聘书。

3.正副主任委员、常委应以学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与需要为准,不应固定出自原推荐单位,即下届正副主委、常委候选人不一定非由本届卸任的正副主委、常委所在单位推荐。

4、 一人只任一个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医院管理和教育专业委员会除外),其他职务的兼职不能超过二个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可兼另一专业委员会的常委。

附:跨科加入专委会有关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跨科参加两个(或以上)专业委员会
1、 本专业与其他专业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