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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口腔医学会经费管理办法

一、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包括医疗卫生单位和企业单位团体会费、个人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六)政府资助;
(七)学会基金。
 
 二、本会经费管理:
(一)本会实行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管理,并执行国家对科技社团的财经法规和制度。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经费收支进行审定。
(二)本会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会财务挂靠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九人民医院财务处,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分设会计、出纳,委托代理记账。
(四)本会经费所有支出由会长签字生效,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专款专用。
(五)本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六)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
(七)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八)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九)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上海市口腔医学会
第一届理事会
 
                               200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