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口腔学会是经上海市科协批准民政局于以登记,2009年5月20日在上海成立的一级学会。2013年6月28日上海市科协批准组建上海市口腔医学会第二届理事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上海市口腔医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订上海市口腔医学会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管理办法。
会员类别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各类会员条件见《章程》。
各类会员入会条件
一、个人会员
获得口腔医学专业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护理人员、技师、工程师及其它相应技术职称的口腔医疗、教学、科研、管理和其他与口腔学科有关的人员。
二、单位会员
1.口腔医学院、口腔专科医院;
2.市、区级牙病防治所;
3.二级及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口腔科;
4.一级医疗机构
5.具备4张椅位以上规模的其他口腔诊所。
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可直接填写报名表或通过上海市口腔医学会网向本会申请,由学会组织部会员管理组审核,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由被授权的学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由被授权的学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一)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理组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二)义务
1. 遵守本会的章程;
2. 执行本会的决议;
3.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6.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
(一)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3.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的学术活动;
4.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5.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
6.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研讨会。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
3.反映本单位科技人员对本会的意见和要求;
4.按期交纳会费;
5.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6.积极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会员证书发放
各类会员证书及聘书由上海市口腔医学会统一印发。
会员退会
各类会员均可以自由退会,退会应书面上报入会时的审批组织,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书面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会费使用
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将按照年度向理事会报告会费的缴纳和使用情况。
为便于会员单位及个人对本会的了解,可来函索取《上海市口腔医学会章程》及学会简介,也可访问上海市口腔医学会网站(www.shstomatology.org.cn)了解学会信息。
上海市口腔医学会
201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