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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口腔医学会财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加强学会财务管理,特制定以下财务管理办法。

一、收入、支出管理

(一)收入管理

依据学会办会宗旨依法办会、合理组织收入。包括:学会单位个人会费收入、口腔医学继续教育办班收入、与口腔医学科学技术普及提高相关的项目及其他收入。

(二)支出管理

1、办公室人员经费

 = 1 \* GB3 参照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单位的医院人事处在编人员职级工资,兑现在编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

 = 2 \* GB3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自主聘用外聘员工,聘用合同制人员依据学历、职务、岗位享受不同等级的聘用工资标准及社会保险标准。

2、奖金发放

 = 1 \* GB3 奖金发放按照不同岗位和职级进行综合绩效考核后发放;

 = 2 \* GB3 一次性奖励发放由考核领导小组决定。

 

二、支出审批权限

(一)预算内支出如:工资、社会保险费、日常业务活动、购置等支出,由学会负责人确认,秘书长签字批准执行;

(二)500元以下经费报销由办公室人员签字和秘书长签字,500以上10000元以下由秘书长签字批准执行;

(三)10000元以上由秘书长和学会会长共同签字批准执行;

(四)支票领用由秘书长签字后到财务办理,并及时报账。

 

三、大额资金的使用

1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使用,需事前提交用款申请和明细计划,并纳入预算,经财务部集体讨论通过,由秘书长和学会会长共同签字后批准执行。

 

四、付款申请

用款时应提交支付申请,附有预算、合同或协议,注明款项用途、金额、支付方式,领导批准等内容。

 

五、报销结算

出纳人员根据签章齐全的支付申请,报销凭证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并及时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对已签发的支票进行备查登记。

 

六、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现金收支业务

不属于现金支出的业务范围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实行现金库存限额管理,超出限额部分,及时送存银行入存学会账户管理。

 

七、专委会财务管理办法

(一)财务管理原则

1、专业委员会是上海市口腔医学会领导下非独立法人的学术部门。各专委会负责组织本专业学术活动,专委会所有财务收支纳入学会统一管理,经费使用报销时由专委员主委、学会秘书长共同签字;

2、专委会在学会设立独立账户管理。每年财务决算后由学会财务部向各专委会主任通报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3、专委会举办的继续教育办班、学术会议应按年度在学会继续教育部和学术部进行申请,履行报批程序。经学会批准的继续教育办班、学术会议财务收支由学会财务部统一管理。

(二)会议财务管理

1、所有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学术会议由学会负责管理会议经费。专委会在会议前一个月报预算,会议后一个月内报决算;

2、会议支出项目包括:审稿会及会前筹备费用、代表伙食补助费、场租费及设备租赁费、交通费、公杂费、文印费、邮资通讯费、工作人员劳务报酬、专家讲课费、咨询费及奖励费、汇编资料的编、印、校等费用:会议承办费:其他支出等;

3、所有收入应统一入学会账号,现场收费由学会派财务人员统一收取。收入在30万元以内,学会收取总收入的10%作为税费及管理费;收入在31-49万元的,学会收取总收入的9.5%作为税费及管理费;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学会收取总收入的9%作为税费及管理费后,结余记入各专委会分户账;

4、扣除后的会议收入交给承办方,由承办方开具往来收据交给学会财务。(并根据以上会议支出项目内容列出会议支出明细表,加盖财务章交给学会财务);

5、会议结余分配比例为:专委会70%,承办方30%。专委会所得结余将列入专委会账户。

(三)其他事项

1、日常费用管理:日常费用是指办公费、邮电费、交通费、资料费、业务招待费、相关劳务补贴等。报账时,各项支出由专委会主任委员(或委托的副主委)和工作秘书两人签字,还需学会秘书长签字。原则上前账未清、后续经济事项不再办理;

2、关于缴纳国际组织会费。专委会批准参加国际学术组织需缴纳的会费,应根据国际组织的有关规定和参加会员的多少,由专委会提出申请和国际组织的缴费通知,经学会秘书处审核后,按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学会统一办理缴费事宜;

3、固定资产管理。专委会的固定资产按学会相关固定资产管理条例执行。                              

 

上海市口腔医学会

                                                     201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