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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关于行政及学术活动财务收支的规定

(递交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为进一步严格财务程序,更有效地鼓励支持各专委会地学术活动,根据总会“上海市口腔医学会经费及财务管理办法”的总体原则,特作如下规定:
1、以上海市口腔医学会或其下属各专委会名义主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继续教育或其它专业学术活动,会议组织方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总会秘书处批准备案。
2、上述学术活动中涉及的财务收入,包括会务费、赞助费,必须通过总会正式的帐号进入上海市口腔医学会财务系统,总会收取10%的费用用于学会行政管理及建设。
3、总会在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帐号下分设各专委会的单独财务专项,通过各专委会渠道进入的学术活动经费,扣除上述费用后将都入帐该专委会的财务专项。
4、专委会在学术活动期间或平时业务活动中有权处理该专委会财务专项中的资金。总体原则是根据发票实报;涉及到劳务费、讲课费非发票财务支出,参照总会相关标准,由专委会主委签字后从该财务专项中支出,其财务收支活动情况由专委会主委向总会会长作年度报告并接受审计。

上海市口腔医学会
第一届理事会
201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