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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口腔种植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复审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计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上海市卫计委《关于贯彻实施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沪卫医政(2009)80号)中“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我局准入的临床技术,属于第三类临床医疗技术的,应按程序报请卫生部重新审定;属于第二类临床医疗技术的,由本市技术审核机构进行复核……”的精神,即日起受理本市“口腔种植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的复审工作。
  复审的医疗机构为2010年通过“口腔种植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单位,请在2014年7月31日前提出“口腔种植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复审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相关文件和表格可在上海市口腔医学会网站(http://www.shstomatology.org.cn)下载。
  复审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市口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复审申请表(试行)一式六份。
2、上海市口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复审(主要人员一览表)一式六份。同时提供人员资质证书(包括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和培训证书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3、提供①种植体、②骨膜和③骨粉的三证(经营厂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和注册证)一份,并加盖生产企业及医疗机构公章。
联系人: 陆燕 
地 址: 制造局路639号10号楼805室/812室
电  话: 53078068   23271699-5795
邮  箱: ssa200905@gmail.com

附件:

关于“口腔种植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复审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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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口腔医学会
2014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