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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0年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中华口腔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各省(直辖市)口腔医学会、医学会各口腔分会、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0年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种类: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
2.中华口腔医学会I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要求:
1.申报2010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和网上公布。申报新项目时间为2009年8月15日前;申报备案项目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前。
2.项目申报、公布及执行情况和相关信息反馈等使用的网址为http://cmegsb.cma.org.cn/ 。各级用户仍继续使用已有的帐户和密码。尚无帐户密码的用户,可按相关要求向中华口腔医学会继续教育部进行申请。
3.在完成网上申报后,请将填写好的申报表输出为打印版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中华口腔医学会继续教育部。报送打印的申报材料应与网上申报的相关内容完全一致,如二者出现不符时以网上申报的为准。
4.2010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公布时间:经审核批准的部分备案项目和新项目作为2010年第一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于2009年12月底前予以公布;其它经审核批准的备案项目作为2010年第二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于2010年3月底前予以公布。
5.批准的项目,统一授予“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监制、中国医院协会签章的学分证书”。学分授予标准按照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发布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执行。相关主办单位应在举办项目前20个工作日,到继续教育部办理证书领取手续。
6.2010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举办后的2周内,需通过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汇报项目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
7.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费:新申报项目每项为100元,备案项目每项为40元。各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同时交纳评审费。如评审费未到,视为放弃申报项目。
 
三、中华口腔医学会I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要求:
1.项目举办单位根据本单位真实情况、业务范围和办班条件申报继续教育项目,项目不得委托或者承包给个人承办。
2.申报学会I类继教项目,应从中华医学会网站(http://www.cndent.com)下载、填写《中华口腔医学会I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并以A4纸打印。打印好的项目申报表应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负责人”栏处签字,并在首页“申报单位”栏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在最后一页“主办单位”栏加盖项目主办单位公章。于2009年8月31日前连同电子版一起报送至中华医学会继续教育部(E-mail:info3@cndent.com)。
3.每个项目负责人申报的2010年I类继续教育项目的总数最多不超过4项(包括国家级和学会级,上下半年各2项)
4.学会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将组织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项目上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批准公布。评审费每个项目100元,各单位在申报项目的同时,将项目评审费汇至继续教育部。如评审费未到,视为放弃申报项目。
5.批准的项目,统一授予“中华口腔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委员会监制并加盖继续教育部签章的学分证书”。学分授予标准参照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发布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执行。项目主办单位应在举办项目前20个工作日,到继续教育部办理证书领取手续。
6.2010年中华口腔医学会I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举办后的2周内,需将活动总结、试题、试卷、名册、日程表、培训教材(讲义)、照片等有关资料及其电子版一并上报我会进行存档、备案。
  本通知及其附件在中华口腔医学网(www.cndent.com)继续教育栏目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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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口腔医学会   (请在附言栏注明继教申报费)
 
汇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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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 北京国际大厦 C座四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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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淑芹 收        (请在附言栏注明继教申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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