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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口腔医学会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道德建设与学风建设,提升上海市口腔医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学术道德水平和公信力,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口腔医学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

 

第二章   建立长效机制

第三条    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学会通讯、网站、等媒体,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宣传报道良好的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优秀事迹,形成广泛的社会影响。

第四条    促进学术交流与交往,引导不同学术观点的“百花齐放”和相互尊重,避免学术受权威、权势及利益的影响,坚决抵制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不良行为。

第五条    加强学术期刊管理,建立并完善同行评议、成果保密、信息共享和防止利益冲突的相关政策,确保编辑出版的诚信,维护学术期刊的信誉。

第六条    在科技评价(奖)、项目评审、人才选拔中建立同行专家评议评价系统,发挥专家主导作用,不以任何方式干扰评议专家的选择和判断,加强保密措施,评议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有关信息。

第七条    加强会员的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伦理教育,督促会员遵守上海市口腔医学会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管理办法,促进会员的自律。

第八条    加强对会员的诚信管理,将科研诚信和职业伦理规范标准作为会员入会和保持会籍的条件。会员有违背科学道德和学术建设的行为,应视其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直至除名。

 

第三章    

第九条    学会应建立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工作委员会,制订本学会的科学道德规范及对不良学术作风的处理办法,对本学会科学道德规范和学风建设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估。

第十条    受理对所属会员科学道德和学风不端行为的投诉,并知会有关单位,必要时开展联合调查。对调查属实的科学不端行为,应根据相关规定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或实施必要的处罚,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开处理结果。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规范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口腔医学会。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 2013 年9月4日生效并实施。


                                                               上海市口腔医学会

                                                           2013年9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