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及各专业委员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加强学会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规范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学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会学术部中设国际交流组,负责学会重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事项的决策以及审批工作,由学术部部长负责,上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复。
第三条 国际交流组负责各专业委员会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咨询和协调,并接受各专业委员会的咨询和建议。
第四条 国际交流组负责管理学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包括:国际会议、因公派出、国际组织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起草并执行与学会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
i.负责学会国际交流与合作规划、年度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二) 为学会领导提供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咨询,代表学会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各各专业委员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三) 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计划的统筹管理,包括计划的制定、协议的拟订、交流项目的实施和运转情况的跟踪管理、服务;
(四) 对本会专家应聘国际组织职位提供信息、联系服务及相关支持;
(五) 协助办理国际会议的审核和报批工作;
(六) 学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护照、签证(通行证)的申办;
(七) 积极筹款,争取纵向和横向国际交流与合作经费。
第五条 学会各专业委员会是学会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主体,应安排1名副主任委员专门分管国际交流与合作,具体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第六条 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本年度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总结和下年度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计划报送国际交流组。
第七条 学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如筹备国际会议、进行中外合作办学、聘任外国专家、授予外国人士名誉、荣誉学衔以及建立其他形式的合作与交流关系,均适用本规定。
第八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包括学会代表团出访、国外学会来访及会见、学会人员对外交流、图书资料交换、合作研究、合作出版、合作公益活动、学术讲座、小型研讨会、大型国际学术会议、中外合作办学、授予外国人士荣誉、名誉学衔、聘请外国专家等。凡拟开展上述国际交流与合作者,应于动议初始按学会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审批程序逐级申报。
学会内审批程序:
(一) 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向国际交流组申报;项目应设有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
(二) 国际交流组审核后报送学术部部长审批,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复。
第九条 项目经学会批准后,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国际会议
第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主办或承办或与外方合作主办或承办双边或多边国际会议,均适用本章。
第十一条 主办或承办国际会议的各专业委员会应在会议动议初始填写《筹备国际学术会议申报表》,提供初步内容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申报。承办国际会议的还应当提交与主办方的合作协议,明确承办会议的资金来源。会议接受境外组织资助的,还应提供该机构的背景情况。主办或承办国际会议的申请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年或至少8个月前提出。
第十二条 经学会审核批准主办或承办的国际会议,由学会报上海市科协审批。
第十三条 上海市科协批复下达后,主办或承办方可开始会议的实质性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主办或承办的国际会议资料(有关文字材料、重要照片、讲话录音和录像等)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报送国际交流组。会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国际交流组报送会议书面总结,并报送学会办公室。
第三章 申请加入国际学术组织
第十五条 凡以各专业委员会名义加入国际学术组织者均应按程序向学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国家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国际组织必须备齐下列材料:
(一)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参加该组织的目的、必要性和对相应专业学科建设的意义,参加后的权利和义务,所需会费的来源;
(二) 该组织的详细书面背景材料,内容包括组织的性质、历史概况和主要活动方式及有无涉台、涉藏问题。
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国际组织的审批程序:
(一) 凡以各专业委员会名义申请加入国际组织需向国际交流组提交申请报告,由主任委员签署意见、签字、加盖公章。同时提交该组织的背景材料及“参加国际学术组织(团体)登记表”;
(二) 国际交流组初审后将申请材料报学术部部长审核,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三) 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国际组织正式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学会及各专业委员会正式加入国际学术组织后,应按该组织的规定按期交纳会费,费用自筹解决。
第四章 名誉称号的授予
第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拟聘请或授予境外人士名誉、荣誉称号,应填写《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名誉、荣誉称号授予登记表》报请国际交流组审核,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复。对被提名者与相应专业委员会(分会)的交流与合作情况以及今后将发挥的作用和贡献应重点阐述。
第二十条 拟聘请或授予境外人士名誉、荣誉称号的申请,需由国际交流组报学术部部长审核,并报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复。
第二十一条 各项批准手续完备后,由国际交流组制作证书。聘请仪式由各专业委员会组织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29日(第二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国际交流组负责解释。
上海市口腔医学会
201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