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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上海市“口腔种植诊疗技术”临床应用技术评估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71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要求,同时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技医政(2016)10号)的精神。上海市口腔医学会作为上海市卫计委指定的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评估第三方评价机构(沪卫计医政〔2016〕21号)承担本市“口腔种植诊疗技术”临床应用技术评估工作。

各医疗机构拟开展“口腔种植诊疗技术”,可根据国家卫计委卫生部原《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8号)、原《关于印发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3〕32号)和上海市口腔医学会《上海市“口腔种植诊疗技术”临床应用技术评估申请须知》的要求,于2016年6月16日至2016年8月15日期间向学会提出申请。相关文件或表格可在上海市口腔医学会网站(http://www.shstomatology.org.cn)下载。

联系人: 陆燕 

地 址: 制造局路639号10号楼805室/812室

电  话: 53078068   23271699-5795

邮  箱: ssa200905@163.com

           上海市口腔医学会

            2016616

上海市“口腔种植诊疗技术”临床应用技术评估申请书.doc

上海市“口腔种植诊疗技术”临床应用技术评估申请须知.doc

关于开展上海市“口腔种植诊疗技术”临床应用技术评估的通知.pdf